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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1    发布者:     浏览次数:1091


关于加强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2-01 08:32 信息来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阅读次数:1160 【字号:    

建标函20248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各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行业协会、学会,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标准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支撑保障作用,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管标准编制内容

(一)标准规定应科学严谨。标准规定应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关键技术、重要指标等应有科学试验或工程实践依据。坚持无用不编、无必要不编、不可行不编、不成熟不编。

(二)标准编写应格式规范。标准编写应严格执行住建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三)标准不得干预行政管理。标准是技术法规,应聚焦技术属性,条文内容必须是在标准中给定的适用范围内的统一技术要求。标准不是政策文件,不得规定政府职能、行政管理、资质资格、市场秩序以及涉及专利、特定产品等内容。

(四)标准不得妨碍统一市场。地方标准中的规定不低于国家标准是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地方标准既不得降低国家标准要求,也不得无充分依据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禁止利用地方标准限制市场竞争、妨碍统一市场。

(五)严禁抄袭已有标准。标准中涉及的内容在国家、省现行相关标准中已有规定的,原则上不重复表述。重复或引用相关标准的条文数量达到标准总条文数5%的,不予论证、审定。需要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补充、提高技术要求的,可制定相关政策予以实施,严禁抄袭或变相抄袭国家标准内容编制地方标准。

二、严格标准编制过程

(一)加强立项审查。申报地方标准一般应先行编制相关技术内容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或技术导则。立项审查应将标准、导则的相关技术内容实际应用情况作为评审重点,优先立项已应用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团体标准或主管部门印发的技术导则。关系行业发展的标准,厅相关业务处室提出主导意见。

(二)规范编制过程。标准编制应严格按照《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附件1)的规定,组织召开编制大纲研讨会、专家论证会、技术审定会,按程序公开征求意见、履行报批程序等。

(三)严格技术审查。对重要的、综合性强的标准,邀请2位以上住建部专家库专家或省外(苏浙沪等)水平较高的专家参加技术审定会。关系行业发展的标准,厅相关业务处室应派员全程参加编制大纲研讨会、专家论证会、技术审定会。

(四)保证送审稿、报批稿质量。召开技术审定会前,编制单位应专题汇报送审稿内容、征求意见修改等情况;形成报批稿前,编制单位应专题汇报根据技术审定会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情况,确保标准最终成果质量。

三、严控标准编制进度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应严格按照下达编制任务时确定的时限(一般18个月)内完成。

(一)主编单位应及时启动编制工作,在标准编制计划下达后2个月内召开编制大纲研讨会,6个月内提交标准草案,8个月内提交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收到征求意见稿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意见1个月。同时,指定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三)主编单位在征求意见完成后应及时组织修改完善,并在标准编制计划下达后12个月内提交标准送审稿及相关资料;送审稿技术审定会后,主编单位应及时根据技术审定会意见修改完善,2个月内提交标准报批稿资料。

(四)按季度梳理汇总标准编制进度情况,对未按时间节点提交阶段性资料的主编单位和主编人员,加强指导、督促,必要时调换主编单位和主编人员,直至取消标准项目。对未按期完成标准编制任务的主编单位和主编人员三年内不受理其作为主编单位或主编人员申报新的标准项目。

四、强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管理

编制单位、主编人员在标准编制中应有明确的任务分工,并全程参与标准编制工作,凡无工作成果或未全程参加编制大纲研讨会、专家论证会、技术审定会3次会议的,不得列为编制单位、主编人员。标准征求意见稿上编制单位和主编人员与申请立项时不一致的,应提交书面说明理由的报告、全体编制单位同意的证明、发生变更的单位书面报告(申请加入或退出),经批准后予以调整。标准征求意见后,编制单位和主编人员原则上不予调整。

五、及时复审、修订、废止不适宜标准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规定,一般在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一次复审,确认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除该办法规定应当及时进行复审的情形外,对于企业、用户反映较多以及群众投诉集中的标准,也应当及时调研、论证,组织标准复审,呼应社会和民生需求。对于不必要的、长期闲置无用的、与国家标准类同的或存在问题较多的标准,应当立即废止;对于局部技术内容或少量参数、指标不合适的标准, 应当组织修订;对于标准中部分条文迫切需要修订或废止的,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将论证结果通知各地执行。

 

附件:1.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

      2.标准技术审定会送审材料

3.标准报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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