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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蒸压加气砼砌块砌体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1-14    发布者:     浏览次数:1760

;;;;;;;;;;;;;;;;;;;;;;;;;;;;;;;;;;;;;;;;;;; 建政秘〔2011〕4号

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蒸压加气砼砌块(包括灰加气和砂加气砌块,下同)是我国墙体材料发展和推广应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但由于加气砼与水泥砂浆的线膨胀与收缩存在一定的差异,加气砼又是多孔质易吸水材料,而我市目前与加气砼配套使用的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浆大多数沿用传统的水泥砂浆与灰浆。由于加气砼把砂浆中水分很快吸走,使该砂浆难以与加气砼粘牢,从而产生墙面空鼓、开裂、脱落与粘接不牢现象,甚至出现墙体裂缝。导致房屋业主的强烈投诉,并给建设、施工单位维修造成很大困难和损失。为严格执行省住房和建设厅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蒸压加气砼砌块砌体施工及质量验收规程》(DB34/T766-2007),切实消除质量通病,减少群众投诉,特将施工蒸压加气砼砌块砌体必须使用专用砌筑砂浆和专用抹面砂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凡使用蒸压加气砼砌块的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文件上说明使用专用砌筑和抹面砂浆,其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现行标准《蒸压加气砼用砌筑砂浆和抹面砂浆》JC890的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进行审查。

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应将专用砂浆价格列入工程造价,按实进行预(决)算。

三、2011年3月1日起,凡使用蒸压加气砼砌块的新开工程必须使用专用砌筑和抹面砂浆(原设计为普通砂浆的设计单位应予以设计变更),否则监理单位不得允许通过验收。

四、施工单位应严把材料关,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蒸压加气砼砌块应向材料供应厂家索取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且注明产品存放期,并在出釜28天后砌筑上墙,监理单位应严把材料报验关,严禁使用存放期不足28天的蒸压加气砼砌块进行砌筑施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蒸压加气砼砌块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力度,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我委将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抄送:市辖三县住建局、质监站,市标准定额站、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市建管局

蚌埠市住建委办公室;;;;;;;;;;;;;;;; 2011年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