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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打卡考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2-20    发布者:     浏览次数:1764

关于印发《蚌埠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打卡考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政秘〔2010〕238号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县区建设局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我委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制定了《蚌埠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打卡考勤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 蚌埠市住建委办公室;; 2010年11月11日印发 ; ; 蚌埠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 人员打卡考勤管理规定(试行)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施工现场管理和人员到岗履职,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文明施工,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试行)等法规法律和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打卡考勤制度的工程范围和现场被考勤人员范围 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投资额在600万元以上及政府投资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均实行打卡考勤制度。 施工项目部中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专职安全员和监理部项目总监等均纳入现场被考勤范围,以上人员必须是施工、监理企业投标文件及合同备案时所承诺配置的项目部管理人员(经招标管理部门或合同备案部门盖章确认)。禁止使用无资格证人员,无岗位证书上岗。 

第三条 ;凡属本规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未实行打卡考勤制度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其停工整改,在落实打卡考勤制度后方可复工。 

第四条; 凡属本规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应由建设单位配置具有身份识别功能的考勤打卡机,对项目部、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实施考勤。项目部、监理部人员组成名单、照片公示牌,必须张挂在工地入口或醒目处。项目部、监理部人员须挂牌上岗。 

第五条; 工程开工后,由市建管局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对以上人员进行信息采集输入,每人每月考勤累计不得少于22个工作日(按照原市建委建政秘〔2008〕67号《蚌埠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中允许兼职的总监每月考勤累计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出勤率以天为统计单位,每天录入一次,录入时间为7:00到17:30。 

第六条; 严格实施请销假制度。项目经理(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请假需经过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业主同意并报市建管局备案。其他人员请假需经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并报项目业主备案。请假需注明请假的原因、时间及请假期间临时负责人声明,请假人上岗后应及时销假。

【附一: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请假审批备案表;附二:其它人员请假审批备案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指定人员专门管理和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指定人员应据实记录人员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每月5号前,汇总出上月考勤人员的出勤记录,并附人员请假条经业主盖章确认上报市建管局,未按时报送的,视为本月不在岗。(出勤率=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

第八条; 下列重大危险源、施工作业处于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的,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专职安全员和监理部总监必须打卡,保证在岗在位,不得请假离开施工现场: 1、高大模板现场浇注时; 2、深基坑和沟槽开挖时; 3、塔吊、人货电梯拆装及大型钢结构或半成品设备起重吊装时; 4、附着式脚手架升降时; 5、人工挖孔桩挖孔施工时; 6、大型砼结构预应力张拉时。 

第九条; 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制度。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上岗情况达不到招投标文件要求时,建设单位要依据招投标文件约定对其进行处罚。对未按要求对项目部、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实施考勤的建设单位,市建管局将责令其改正,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载入不良记录;项目部、监理部考勤人员个人出勤率低于80﹪的,取消其各类评优资格,施工、监理企业及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优;一个月个人出勤率累计低于50﹪或累计三个月个人出勤率低于80﹪以及施工作业中重大危险源、重点时段、关键环节不在岗的,责令立即改正,视情节对个人或企业给予全市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定时间内停止参加招投标活动。

第十条; 市建管局有关科室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采取不定期检查和明察暗访的形式,对本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打卡制度执行及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年度打卡制度执行情况较好的单位、履责好的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通报表扬奖励并在各类评优活动中优先推荐;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计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并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施工单位项目部施工员、造价员、材料员以及监理部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的打卡考勤,建设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不在本规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三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元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