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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3    发布者:     浏览次数:2695

元鼎建字【2008】09号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部室、分公司、工程项目部: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逐步完善安全工作的制度建设,结合公司具体实情,由公司安全部编制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经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和经理办公会议审核批准,现印发给各部门,望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施行。

特此通知

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八年三月十五日

抄报:蚌埠市建管局   高新区规建局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使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在本公司范围内适用。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改善职工安全卫生条件,消除或降低员工及相关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风险,杜绝重大伤亡、火灾事故和机械事故发生,一般事故频率控制在2‰以内。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公司安全生产实行“统一领导、逐级负责、分级管理”体制,即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班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具体内容附后。

第四章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度、规定,并做出相应的决策。

2.制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指导、配合各部门实施。

3.新开工程、新工人进场,公司安全部负责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传达上级有关规定的具体内容,定期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

4.负责配合技术部门对项目部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和专项方案交底。

5.负责监督、检查、督促各项目部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并做好服务工作。

6.督促各项目部安全台帐、消防台帐的建立和核查工作。

7.组织公司月度大检查,落实奖惩制度,并以简报形式进行通报,同时对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定期进行检查。

8.参加或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及事故处理后的复查工作,并及时上报对生产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9.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的一切行为,有权提出停工整改意见,并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10.负责工程安全生产有关验收报批手续,并督促整改验收。

11.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实行定期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二.项目部(分公司)安全职责

1.严格按规范、标准、规定、条例和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精心组织施工,并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对提出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按时整改。

2.建立项目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制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施工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并组织实施。

3.在开工前,应参与编制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及打桩、基坑支护、施工用电、外架、物料提升机、塔吊、模板、起重吊装、文明施工等专项方案,并按有关规定审批后实施。

4.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认真施行。

5.项目经理定期对项目管理人员以规范制度进行考核,并按奖惩条例进行奖罚。

6.认真抓好班组自检、互检、巡回检、交接检及周检等工作。

7.认真做好安全台帐、消防台帐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到及时、准确、真实、齐全。

8.认真对待各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卫生等项大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必须定人、定时间、定措施予以整改,直至复查合格。对查出问题不落实整改造成事故隐患或造成事故者,予以严厉处罚。

9.文明施工、施工机具、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外脚手架、塔吊、起重吊装等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验收制度。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实行公司月检、重点检、日常监督检、项目部周检、巡回检、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综合进行。

2.检查依据:

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国家、省、市、地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消防等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奖惩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

3.检查内容:以JGJ59-99标准为主,查意识、查纪律、查管理 、查隐患,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一律先停工、后整改,复检合格后方可复工。

4.检查组的组成。各级检查组由分管领导主持,必要时法定代表人要亲自参加,组织各有关部门参与,保证检查的权威性。

5.公司安全部除安全月查外,还要不定期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履行安检职能,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二.安全生产验收制度

1.基坑支护按方案实施完成后,必须经公司验收。

2.文明施工验收在工程开工两个月内通知公司验收,如遇特殊情况应书面申请说明原因,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3.接杆平台安装、脚手架搭设完成后,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司和项目部验收合格,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使用,其中外架也可分批验收。

4.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大中型设备安装前必须编制专项方案,并经公司总工审批同意后实施。塔吊、物料提升机使用前必须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检测,履行验收手续。

5.对跨度大于18米,高度大于8米的支模架,必须由公司组织验收,其它支模架由项目部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验收。

6.施工用电、施工机具等设施架设安装后,使用前必须经项目部组织有关人员验收。

7.基坑支护、模板工程、文明施工、物料提升机、施工用电、外架、塔吊、施工机具等验收前,项目部必须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

三.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1.奖励:

(1)被评为国家级安全、质量“双标化”工程项目奖励3万元;被评为省级“双标化”工程项目奖励1万元;被评为地市级“双标化”工程项目奖励2000-3000元(以项目竣工时最终成绩为准,同一工程的奖励按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计奖)。

(2)在省、部级安全大检查中评为优良并通报表扬的奖励5000元,在地市级安全大检查中评为优良并通报表扬的奖励2000元。

(3)公司月度安全检查奖励按公司“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检查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2.处罚:

(1)物料提升机、外架、塔吊、接料平台、施工用电,不按规定要求进行验收和擅自使用的一经发现,每项罚款2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2)对公司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单”不按“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回复的,每项罚款500元;同一项目两次及以上不整改的,给予停工整改并罚款1000元的处罚。

(3)在省、部级安全大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的罚项目部5000元,在各地、市级安全大检查中评为不合格的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元。

(4)项目部在施工中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罚款1万元;发生重大事故,罚款3000-5000元;发生设备、火灾事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5000元;事故隐患不报的一经查实加倍罚款。

(5)对出现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人,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6)已被列为项目创优、创标化的工程,竣工时没有达到目标的罚款5000元。

(7)项目部不按规定配备安全员,罚款1000元,并责令立即配备。

(8)以上罚款累计计算,从工程款中扣除。项目部发生事故被建筑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处以罚款的及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项目部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1.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安全部。

2.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